康复科报销三个月是因为医保有关政策规定的。根据医保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1、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2、本通知中物理及康复治疗项目计量单位“部位”的概念为:四肢以肩、肘、腕、髋、膝、踝关节为界划分部分;躯干划分为颈、胸、腰、骶四个部分;头部为一个部分;
3、因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范围的,3岁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法律分析】:因为国家关于医保的政策中有说明,如果是因为“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康复治疗的,医保只负责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进行康复治疗的话,医保只负责三个月的治疗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