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专利局发出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

2025-02-24 14: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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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具体而言,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依照《指南》“期限的延长”的规定。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此外,《指南》对答复的方式与答复的签署也作了说明。
  一、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做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回答2:

国家支持鼓励科技创新,专利审查员与其相反,挖空心思设置障碍影响专利审批。
众多审查员虚构事实:对比文件1(US 2018/0199243
A1)无法实现的弹簧外径等于0.25mm具体实施例。
审查员们为什么要始终违背科学常识坚持错误驳回理由至今不改其动机是啥?
专利申请号2016103139119经过5年实审、复审、诉讼之后,审查员还在无中生有故意编造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的所谓具体实施例。因为,假设密绕弹簧23的外径等于0.25mm,顶丝直径0.1mm绕制的密绕弹簧内径仅剩0.05mm,显而易见已经小于头发丝径的密绕弹簧细孔,无法确保触变性黏度较高的中性墨水在密绕簧孔中顺畅流动,导致这种大于0.7mm的专用大径球珠笔头出墨流量变得更少,造成笔头书写时线迹变淡、断线,直接给出无法实现该发明的相反教导。
对比文件1采用预留【长度大于球座半径】的顶丝结构。并未公开极度缩短(超短)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即本申请顶丝长度小于球座半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与本申请针管型弹簧笔头相同的技术问题“【0003】防止顶丝前端挤进球珠与球座的夹缝之间”;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0005】结构简单性能可靠,便于笔头匹配组装,管孔内的顶丝短小定位准确,球珠转动和墨水流通顺畅”。

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正是基于所属领域这项国际领先,自主创新科技攻关的关键核心技术迫切需求。晨光文具的发明专利CN102848793B背景技术中描述:“【0009】 既然针管型笔头这么受欢迎,为何在普通弹簧笔头问世后始终没能发明针管型弹簧笔头”。由于本发明技术成熟实用可靠,许多圆珠笔生产厂家希望确权后采用实现跨越式的产品升级,提高中国圆珠笔制造大国成为创造大国的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