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证人证言,应该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证人证言,应该怎么处理
2025-03-12 16: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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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证人可以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如果办案人员暴力威胁取证的,该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证人可以向工作人员的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反映情况,或向其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或出庭作证,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


一、询问笔录应当经证人查看,有差错或遗漏的,可以要求修正;与本人意思表达不一致的,可以要求修改。否则,证人可以拒绝签名、按捺手印。

二、办案人员如果采取欺骗、引诱或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答2:

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证人证言,违反警察法,涉嫌伪证罪或包庇罪,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