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笔录应当经证人查看,有差错或遗漏的,可以要求修正;与本人意思表达不一致的,可以要求修改。否则,证人可以拒绝签名、按捺手印。
二、办案人员如果采取欺骗、引诱或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证人证言,违反警察法,涉嫌伪证罪或包庇罪,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