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没太明白您的意思。
所谓必招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
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具体规定了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以上所说的是必招项目的范围,如果是建设单位属于法定必招的项目而没有进行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处罚也只是对建设单位而言的,不是对施工单位,因为施工单位不是项目业主。
您说的情况是不是施工单位作为总包,而有分包项目没有进行招标呢?
首先,如果总包单位资质项下有分包资质,总包单位可以自己完成而不招标。
如果总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项目又达到必招的范围,而又没进行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