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而定。1)拆迁评估时间为2015年,但却是2018年进行的拆迁。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因此,评估时间必须与拆迁时间一致。2)拆迁评估时间与拆迁时间一样的话,拆迁评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物价上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