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长春市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审批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工作人员填写,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2.一般情况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并由所在社区开具情况说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征地补偿费有效的相关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由乡镇以上土地管理所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4.一般情况需提供:户口簿(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5.一般情况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子女为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6.一般情况需提供: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需提供六个月以内的医疗证明,如有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医保卡需提供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7.一般情况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收入状况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需提供就业及失业证明,在职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及6个月以内银行发放流水清单;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8.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声明及授权核查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9.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10.一般情况需提供:小二寸彩色照片3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1.一般情况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缴纳及发放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