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作为国家具有公权力行使的执行机构,有义务对报案人报案的信息进行接受。当问清楚情况之后,也应当制作笔录。接受案件之后制作登记表和受理的回执。接受案件后会审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是否调查案情要看是否需要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公民的报案进行接受,这是第一步。对情况进行记录,制作笔录。记录后,需要保安人签名确认,整个过程还可以录音录像。对于报案人提供的证据应登记在案并制作证据清单。同时还应当制作受案回执,以便于后期对该案的情况进行了解。接受案件之后,就需要审查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而且是报案人报案地所在的派出所管辖,如果都成立,经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立案。如果没有犯罪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不立案也应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给报案人。如果报案人对之前的报案事实或证据有新的补充,符合了立案条件的,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因此,调查案情是派出所的职责,但一般需要公安机关达到立案标准后再启动。如果报案人认为应立而没有立,也可以申请向上一级机关复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