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如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考试题,麻烦各位大神详细点解答)

2025-04-07 0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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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公民财产权的直接宪法依据主要是宪法第13条。《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有一种意见认为,《宪法》第13条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只保护公民对生活资料的财产权,而没有保护公民对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1982年《宪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修订的,《宪法》第13条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种类的列举受到计划经济的局限,仅仅列举了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和房屋。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承认公民个人拥有生产资料。城市居民和工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般是没有生产资料的。农民虽然拥有小型农具如镰刀、锄头等,但并不被视为生产资料。土地、耕牛、农业机械等大型农具虽然被视为生产资料,但是只能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在《宪法》第13条所列举的公民个人财产中,并不包括属于生产资料的公民个人财产。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公民个人的财产就不仅仅限于生活资料,那些拥有私营企业的公民的生产资料是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的财产,其全部或一部分都属于个人所有。即使是农民,也同昔日有很大的不同。他们不仅拥有承包的土地,而且有些农民还有自办企业,拥有农用汽车、农用机械等。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私人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都大大增加。如果把《宪法》第13条所保护的公民私人财产仅仅限于第13条所列举的合法的收入、储蓄和房屋,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的现实状况。
     《宪法》第13条在列举了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以后,还列举了“其它合法财产”。对“其它合法财产”理解,应该与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联系起来考虑。这里所谓“其它合法财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当然可以理解为只包括属于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但是,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经济也是受宪法保护的。未经修订的1982年《宪法》第11条就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拥有个体企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当然就不能仅限于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也是他们合法财产的组成部分。所以,把《宪法》第13条所列举的“其它合法财产”仅仅理解为只包括属于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显然是不正确的。1993年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5条第1款)。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11条)。与现行宪法关于经济体制的规定相适应,《宪法》第13条所规定的“其它合法财产”应该理解为既包括公民合法所有的属于生活资料的私有财产,也包括属于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不能把财产权仅仅理解为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财产的使用权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公民合法取得的对财产的使用权,也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个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例如,农民可以通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获得对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以把对土地的经营权转包其他人。农民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使用土地修建房屋的权利;购买农民房屋的其他人也可以依法获得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私营企业主也可以依法从国家或集体获得对土地的使用权。既然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那么,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就不仅包括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包括公民对合法取得的财产的使用权。

回答2: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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