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2025-03-11 07: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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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是维护单位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表彰奖励工作是加强单位保卫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促进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卫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江苏、推进“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等中心任务,以及奥运、世博、建国60周年等重大活动安保,及时表彰奖励单位保卫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群体和先进人物,有效调动了广大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了全省单位内部安全稳定,为全省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平稳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抓住《规定》实施的有利时机,建立健全创先争优的激励机制,更好地发挥典型的标杆引领作用,推动单位内部安保工作和保卫队伍建设不断发展进步。要紧密结合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安保,选树表彰维护单位安全稳定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有效服务现实斗争。各级公安机关内保工作主管部门要当好公安机关党委(党组)的参谋助手,坚持实事求是、按绩施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表彰质量,促进表彰奖励工作的健康发展。要严格控制表彰奖励的数量、对象和等级,除对重大安保活动、重要专项行动、重大案件事件处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外,原则上一年表彰一次,表彰等级一般逐级提升。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一般不对其所在单位进行表彰奖励。个人奖励的对象是从事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单位分管领导的表彰奖励应适当控制。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见义勇为的个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要加强先进典型的发现、培养、选树和宣传教育工作,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挥作用的条件,保持先进典型的生命力。要建立健全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档案台账,每年将表彰奖励的基本情况统计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内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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