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
一、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二、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综上,可以认为:除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外的其它减免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比如2012年5月发布规定,减免某项营业税,但规定自2012年1月执行,此时多征上来的1月到5月的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可以退税。
减免是直接不予征税,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是先征税,再退税,内涵不同。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