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根据该规定,养犬的管理工作确实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职责,而是由多部门各司其职协调完成的。依该办法,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养犬行为进行审批;(二)处理违章犬只;(三)捕杀犬只;(四)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据此,公安机关对于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具有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