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人以强奸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改口供的,可能存在诬告,陷害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不管是犯罪人改口供还是受害人改口供,公安局都会经过调查核实,如果翻供成立,将会重新量刑,但是千万不能心存侥幸扰乱公堂。
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既然犯罪嫌疑人改口供反供,那么以下列的案件重新审核,法律部门可以重新鉴定,可以领着被害人到医院重新做医学妇科检查,检查的结果会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再改口供,再翻供也是没有用的。法律会以事实根据说话的。请犯罪嫌疑人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逃避法律的制裁。
判刑都是要以证据确凿来定案,口供只是辅助作用,只要证据确凿,改口供也不会逃脱法律制裁的,除非被告本人有确凿的证据改口供证明自己无罪。
如果当时己查清楚事实,而且证据确凿,强奸罪改口供也不会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