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也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扩展资料: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世界五大法系
大陆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所以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德国,法国,日本,我国澳门地区,区分不是那么明显,现在越来越融合了。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另外,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至今仍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沙特阿拉伯、阿曼、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另外埃及、叙利亚、黎巴嫩、伊拉克、伊朗、巴基斯坦、突尼斯、摩洛哥等国家所适用的是混合型法律制度,即传统的法律与从西方引进的法律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
现在通用的说法是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中国属于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