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缴纳。 第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提示: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时要向国家缴付土地出让金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对于无偿划拨的是国家不要土地出让金,免费给你单位使用的,根据上述文件对于您事业单位自用时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但现在您出租给别人使用,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