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肇事车主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法理探析

2025-04-25 08: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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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交通工具的发展,因交通事故的多发,使得交通事故变成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笔者所居住的宾川县因历史原因和现实的需要,车流密度增大,已成为交通事故密发区之一,每年都有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未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无保险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赔偿,从而引发社会问题。原因很多,主要为部分车主贪小利不对车辆年检,或怀侥幸心里购买低价无牌车等。司法实践中,对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很大,判决结果也不致相同。笔者就此问题提出意见,期以抛砖引玉,引证大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然而,该法未规定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如何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观点:一是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双方的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车主直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承担责任,再由责任人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分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方当事人应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原则性、前提性、强制性的规定。
  同时全国境内道路通行的相关车辆和人员,
均有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此机动车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方,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范畴,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机动车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单纯按照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和按减轻责任的原则处理,必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机动车未依法购买机动车交强险,违反了法定投保义务,故车辆肇事后车主应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直接予以赔偿,限额外再按双方当事人过错承担责任。
  另外,以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直接分担民事责任观点的支持者引用的规定多为民法通则第131条,但引用者忽视了一个法理问题,即民法通则为基本法,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是特别法,几部法律比较而言,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中的赔偿应当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基本法。前述观点由于法理基点错误,因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故而不能采用以上观点。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