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厂工作二十天后离职,厂里不发工资,请问劳动局会管吗?

2025-02-27 1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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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发放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回答2:

肯定会,你可以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甲请艿动仲裁

回答3:

这个和劳动局没关系,找110

回答4:

劳动局行政部门会管。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者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出勤记录等,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限期支付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回答5:

会的,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