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能开专用发票吗

2025-03-04 19:52:5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不能开专用发票,但可以开3%的普通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2:

如果是出售的是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按照2%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但是不能开具专票,如果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则开17的专票。
1.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果其属于按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可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一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楼上的答案有些偏差

回答3:

如果以前没有抵扣进项税的,按3%能开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