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公务员得了艾滋病的相关规定之类的政策法规吗

2025-04-20 22: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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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扩展资料: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回答2: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只规定了感染者、病人、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基本合法权益。应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救助方面参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
如非公务原因感染艾滋病,则要看感染艾滋病是否因医院输血、手术、医院院内感染等原因引起,如与此有关,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三十七条、四十六条、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详细情况、发生时间不清楚,医疗事故鉴定时限和诉讼时限是否过期无法判断。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