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2000]63号)规定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的标准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调整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四、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下同)内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560元/m2,综合造价为650元/m2;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400元/m2,综合造价为450元/m2. 2、货币安置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70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47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3、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仍按万府发[20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城市规划区内标准的75%执行。 五、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 根据渝府发[2005]67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我区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六、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涉及过去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执行时间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5]6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2、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仍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3、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至本通知执行之日仍未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4、2005年1月1日起依法实施的征地,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1.万州城市规划区(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表2.万州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表3.万州区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附表4.万州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5.万州区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实践中,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政策,请问是那座城市,一般是周围1到3公里的商品房的市场均价价,不同城市有不同的范围,当然以上说的是有房产证的,你说的其他情况应该也有补偿,但主要看市里如何规定,以及你的承受能力,如果你是一特牛的钉子户,那可能就补偿大了,如果是一良民,那就直接接受政府的政策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