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

2025-03-12 03: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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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其次,从刑法将共犯作为注意规定的有关条文看,本款在用语上与其大相径庭。在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存在大量的注意规定的条款。如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指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前述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等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便没有这些注意规定,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也完全可以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可见,立法者在作出有关共犯的注意规定时,仍然强调共犯人之间共同的犯罪故意。此类规定还有,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又如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对法律条款立法意图的分析,可以发现该条款的应然价值,即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制。
尽管立法意图难以捉摸,但是参加立法的学者,对此有一定的解释,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方面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结果的真伪。因此,法律必须对他们的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立法者的意图,即上述人员由于主体地位、作用特殊,因此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故对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当严厉惩处。
笔者认为上述阐述非常有道理,但是尚未深入展开。在保险行业中,中介机构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鉴定人、证明人和财产评估人的作用极其重要,因此在保险业中衍生出了一个特殊的行业——保险公估业。笔者在此通过对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地位、作用等几个方面问题的论述,来阐明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
在保险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保险公估业的兴起与壮大可以说是与其息息相关、亦步亦趋的。保险公估业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险公估源于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建筑物火灾保险,当时多是火灾保险的理赔案才雇佣保险公估人。尽管保险公估最初产生于保险理赔环节,是一种为了解决理赔中的矛盾应运而生的事物,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子网络的兴起,其他领域的保险变得越来越复杂。巨灾风险的发生、尖端技术的发展以及复杂多变的环境令保险人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为了更好服务于保险人,发挥自身的中介优势,保险公估人将其业务领域大加扩展,从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资产评估、风险识别与衡量到防灾防损、灾后理赔,从原来的建筑物火灾保险到普通财产保险、海上保险、特种保险、责任保险,不一而足。进入本世纪后,保险公估业迅速发展,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保险公估市场和机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如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对之进行了规定,即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业的独特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2.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3.有利于解决保险争议;4.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有学者对保险公估的客观性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即一个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是由保险人市场、被保险人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构成的,而一个完整的中介市场则是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组成,三者缺一不可。其中,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独立性、经济性、专业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它是一个特殊的保险市场主体。由于保险公估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发展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因此我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要求。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规范兼业代理机构,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制度,形成较为成熟的多层次的保险中介市场。积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推动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化。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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