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几个法律问题浅析

2025-03-13 17: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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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1.双方签订电子合同的主体虚拟性。
2.双方订立电子合同的环境得以完全改变,这打破了订立传统合同中,双方必须是在现实和实体环境中完成的概念,这完全得益于科技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电子合同订立中,双方只需借助科技,通过网络虚拟平台来进行操作,就可以完成电子合同的订立。
3.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不同,毋庸置疑传统合同都是以“实在的”即书面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但电子合同则不同,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以数据的方式存放在网络系统中的。
4.电子合同管辖权不确定性
5.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一)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在合同订立中,双方订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有效性才能得以保障,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人们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并不是面对面进行交易,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无法知晓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虽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后台实名制进行认证,来降低这种风险。但实践中还是不能排除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现象(如其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出于对其信赖并无其他的过错,就可以认定签订的电子合同是有效的。
(二)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订立传统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通过文本形式进行签订的,对于合同中的错误是很容易避免的。但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依靠科技在自动执行后才能被当事人发现,当事人的意思被曲解或篡改是很容易的。由于电子合同的客观性,发生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又由于其自身的属性,发生错误是不易被人察觉的,且发生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比在传统合同中的错误要严重得多,双方当事人对因此产生损失的承担往往也是各执一词
(三)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由于其电子要约自身的属性,要约的发送与接收通过数据传输往往就在一瞬间,笔者认为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可以实现的。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电子承诺的撤回与电子要约的撤回大致是一样的,同样电子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承诺的撤回必须先于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其基本依据也与要约撤回大致相同。

三、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问题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用来作为验证身份的一种手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工作组第 35 届会议提出的《电子统一规则草案》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识别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从而确保交易信息资料的准确性,避免电子信息被篡改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由一般合同构成要件和电子签名成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要求电子合同内容的形式合法性、证据真实性、签名可靠性。内容的形式合法性指,数据信息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其自身所承载的内容并供人随时查阅、提取。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的生成和储存方法具有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内容具有完整性。签名的可靠性,不少人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手写的签名,只不过是借助电子数据表现而已,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是电子签名并具有法律效力。1.电子签名专属于电子签名人,保证主体的真实性。2.订立电子合同时电子签名数据,只为电子签名人一人控制,力在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3.签名后,对电子合同的任何修改都能被及时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