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品仓库建、构筑物外部区域的安全设防标准
(1)生产厂住宅区、村庄、铁路车站、区域变电站等,均按照二级(次轻度)破坏标准考虑,以保证人身的绝对安全。
(2)对人口≤10万人的城镇,采用一级到二级破坏标准,即与1.1级建筑物的距离为本厂住宅区边缘到1.1级建筑物距离的1.5倍。对人口大于10万人的城镇,其距离为本厂住宅区边缘到1.1级建筑物距离的3倍以上,发生事故时居民住房只发生极少量玻璃破坏。
(3)零散住户的衡量条件主要是指总住户不超过10户和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的住宅点。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为本厂住宅区边缘到1.1级建筑物距离的0.6倍。
(4)对国家铁路干线、主要通航河道、重要公路等以二到三级破坏为设防标准。其距离可以为本厂住宅区边缘到1.1级建筑物距离的0.7倍。一般航道、铁路支线的距离可为本厂住宅区边缘到1.1级建筑物距离的0.5倍。
(5)高压输电线路与1.1级建筑物的距离。110kV高压输电线路服务半径大,一旦遭到破坏损失大,为减少影响范围,与1.1级建筑物的距离,采用本厂住宅区边缘到1.1级建筑物距离的0.6倍,预计爆炸冲击波不至于损坏铁塔或断线。35kV高压输电线路分布较广,采用1.1级建筑物与本厂住宅区边缘的距离的0.3倍。
(6)爆炸品生产区的仓库,宜将其设防标准定为“不殉燃、不殉爆,允许五级破坏”。
(7)独立的爆炸品仓库,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设防标准。
1)炸药库之间以“允许库房本身倒塌(七级破坏),但必须保证“不殉燃,不殉爆”为设防标准。
2)炸药库到住宅区、办公大楼等以“允许二级次轻度破坏”为设防标准。
3)炸药库至重要设施或构筑物(如铁路干线、重要公路、主通航河道等)以“允许二级到三级破坏”为设防标准。
2.爆炸品仓库建、构筑物内部区域的安全设防标准
(1)爆炸品生产厂区内的爆炸品仓库建筑(包括生产厂房和中转库房)按照五级(次严重破坏)标准设防。
(2)1. 4级建筑物按照四级中等破坏标准设防。
(3)爆炸品总仓库内的各种库房,均按照允许库房本身倒塌(七级破坏),但必须保证“不殉燃,不殉爆”为标准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