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褚某接受黄某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郭某订立合同,郭某不知道褚某与黄某的委托关系,与黄某也素不相识。后因郭某的原因致使褚某无法行使对黄某的义务,褚某遂向黄某披露系与郭某订立了合同的情况。那么,黄某是否可以向郭某主张权利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因此,除非郭某与褚某订立合同时知道褚某是黄某委托的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以外,黄某可以向郭某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