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然选用租金项目,但可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实际业务情况,或者发票开具内容写“租金(价外费用-场地复原费)”
理由:此复原费用按增值税价外费用处理。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注意价外费用是有单一的方向性的,必须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贵单位是出租方,也就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销售方,收取这个复原费用可以作为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