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监部门罚款

2025-04-27 12: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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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你的产品经检验为虚标,就是最后一句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该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你的问题,最好向当地质监局做出解释,你们进货进行了验收,但是不检验也知道产品进行了虚标,请求考虑你们的实际情况减轻处罚。同时联系厂家告知此事,明显是厂家自己问题要求一起解决问题(如果是你们自己帖上造假的话另说了)。你可以根据你们和厂家的合同进行协调。

回答2:

技术监督局有权对举报或者怀疑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经过检验后判定产品为 合格或者不合格 不合格的产品 按照 本批产品的货值1-5倍罚款(本批产品货值是指当时抽检时了解的产品单价*这批产品总量得出的)解释下 1-5倍罚款没有很明确的指出 应该是指你产品不合格的项目还有一些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程度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