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5-04-07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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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两者的区别有:



1.犯罪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体的不同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之一。



2.犯罪客观方面: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9)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回答2: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扩展资料

招摇撞骗罪案例:一男子冒充警察骗财骗色 被判招摇撞骗罪获刑

2017年6月,被告人闫某以身着警服、佩戴肩章,并自称是警察的手段,冒充警察,认识了五台县祥龙驾校工作人员安某,留了安某的联系电话并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后与安某一直联系,骗取安某的感情,并与安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导致安某怀孕。

期间,闫某自称是忻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并购买警灯常放车上,在和安某一起购物时故意让店家以忻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名称开具发票,进一步骗取安某的信任。后闫某又假称自己公安系统有关系,可以帮安某的弟弟安排在交警队工作,安某及其家人信以为真,闫某又以各种借口骗取安某8600元。

2017年12月,安某发现自己怀了闫某的孩子,闫某陪安某去忻州做了检查,到2018年3月份,闫某开始不接安某的电话,安某于2018年4月12日去忻州市公安局找闫某,才发现被骗。遂于2018年4月19日报案。

被告人闫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闫某当庭认罪,主动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摇撞骗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