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中越来越严格,缜密,监察权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受皇帝支持
2,监察官员必曾至少担任两任知县。月课,辱台钱,会使官员们会滥用权力,肆意弹劾,不加仔细调查。
3,据材料可知当时,吏治比较严苛。比如,元朝,为官不勤勉就要论杀,抄家。清朝,对礼节不周者,就要被弹劾。
4,中国监察制度的建立,使政治更加清明,统治者更易了解吏治,从而采取措施,采纳忠言。但也逐渐形成一种政治势力,使文官的权力增大,并得到滥用,导致是非难辩。
第一,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
第二,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
第三,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第四,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