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包含以下五方面的规定性,符合这五项规定的经济组织才是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具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并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亏负无限或有限责任。
(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其成员内聘任,也可以聘请非成员担任。
(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并实行合作占有,其独立的财产包括成员投资入股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
(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合作积累制,即有资产积累职能,将经营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属全体成员共有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和改善合作事业,不断增加全体成员的利益。
(5)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有共同的经营内、自负盈亏、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无经营内容、不实行严格独立核算的农民技术协会,则不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