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谁讲的好,有特色?

2025-03-11 06:43:1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你好!个人觉得李文华讲的很好,今年在北京听他的课,我举些例子吧!
如:数罪并罚,司考教材写了一页半纸,多而杂,看李文华老师总结,只有三个问题:1、漏罪主观恶性大,还是新罪主观恶性大?2、“先减后并”重,还是“先并后减”重?3、即有漏罪,有犯新罪怎么办?(先算老账,再算新账)。
也就是说,只要理解记住这三个问题,数罪并罚就不用看其他资料了,没有理解上面问题,听他在课上讲,你会很清晰,理解很透彻。
再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是归个人使用,教材也很复杂,看李文华老师总结:
填空记忆法:
首先考虑:只要是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的,都认定归个人使用。
(谁)→(以谁名义)→(为谁谋取利益)“个人”多的话就是“归个人使用”
注明:()里填“单位”或“个人”。
就这两句话,可以结合历年的真题用用看,感觉太简单了。
还有“事实认识错误”对多少考试来说都感觉挺难的,听完他的课,你就不这么认为了,“财产犯罪理论”,都讲的很经典,还有他独特的“刑法联想记忆法”和“场景记忆法”等等,一个字就是“牛”。不信就在网上搜他是视频和资料,听听他怎么讲。
附:历年真题:
【2003-2-3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答案:AB。
【2006-2-6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答案:ABCD
【2010-2-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回答2:

你好!李文华老师讲的不错.我听过他的串讲班确实不错.特色就是刑法学习的记忆方法,记住厚不容易忘.总结的很好,很有条理和逻辑。网上有一些音频,你收索一下,应该可以找到。求悬赏求采纳.

回答3:

你好!我听了李文华老师讲的课,确实领悟到很多。总结很不错。

回答4:

韩友谊,讲课风趣幽默,内容梳理得也很到位。如果没有把刑法讲得很有趣,说明老师学业不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