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鲁办发〔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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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0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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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内容为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等。

依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的,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批转、转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用于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具体事项。

2、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下发纸质公文。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自身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文。

参考资料来源:夏津人民政府-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