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有效,可以提供给法庭作为证据。
一、录音,特别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能否作为合法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以前是不允许的,2002年4月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确认其具有证明力。从此,私自录音才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二、法庭将对录音进行审查,审查时,法庭通常审查以下四点:
1、审查录音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录音的时间、场所、采用的手段、对话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鉴定确定录音无疑点。这里所指的疑点是指录音是否存在真实性方面的瑕疵,包括录音是否伪造、录音中对话人的身份、录音是否完整、是否经过技术处理等。
3、审查录音内容与主张事实的关联性。只有对话内容清楚地涉及录音方所主张的事实,录音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问答中一方哼哼哈哈、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答话,不能视作为对方承认,也不具有证明力。
4、当事人应当提供录音笔录。要对录音内容进行书面形式的固定,形成录音笔录。
会支持的,可作为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