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农业赋税制度起源于夏商周的贡赋制。《孟子.滕文公》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即通常所说的“贡、助、彻”。农业赋税始终是和国家的土地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古代曾进行过多次农业税收制度改革,具有代表性的有: 1、鲁国的初税亩。春秋以前,土地实行井田制,归王室所有,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日益增多。由于私田不属于王室所有,无须向王室交纳贡赋,全部收获都归私田的所有者支配。这就冲击了“田里不鬻”的土地制度,动摇了助耕公田的井田做法,瓦解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改革。据《公羊传》记载“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即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收税,税率为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我国农业税赋制度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 2、汉朝的轻徭薄赋政策。西汉初期实行休养生息政策,主要措施是降低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后又减至三十税一,并成为以后汉朝的定制。汉代农民负担除田赋外,还有算赋、口赋两种人头税。汉初规定:民十五至五十六岁,人均出算赋钱,一百二十钱为一算,这就叫“算赋”;凡年满七至十四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二十钱,叫做“口赋”。 “三十税一”制度前后执行了353年之久,是我国封建社会推行时间最长的一种税收制度。 3、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东汉末年,由于战争频繁,人们纷纷流亡,土地大量荒芜,使汉代以来按人口征收算赋和口赋的制度无法继续执行,而且使按土地征收田租也发生了很大的困难。为了适应当时的政治、军事、经济形势的需要,改变国家财政日益困难的窘境,逐渐产生、发展和形成了“租调制”。租指田租,调指户调,三国时期,曹操在建安元年(公元196年)实行大规模的屯田,出租并收取地租。对不属于屯田的农户则建立了“租调制”,规定“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己”。其主要特征是按亩和按户而非按产量和按人征收,税收为定额而非定率。自此,把汉代以来以户征收的田租变为按亩征收,把按人头征收的口赋变为按户征收,确立了租调制度。西晋时期,“租调制”规定“凡丁课田50亩,每亩收租四斛,户主为妇女和次丁男者半输。调每户绢三匹、绵3斤”。同时在户调征收时实行“九品相通”法,即预先把应纳租调的农户,按贫富分为九个等级,依等级征收,富户多交,贫户少交,做到了贫富有别,合理负担,比曹魏时期的“租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北魏时期,在实行“均田制”后也正式颁布了“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1匹,粟2石,年15以上未娶妻者,4人出一夫一妇的租调”,其特征是以“一夫一妻”为征收单位,减轻了税负,改变了以前以户征收容易出现的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起到了均衡税赋的目的。 4、唐朝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安史之乱前,唐朝主要的税赋是“租庸调制”,租:指田税,规定每丁每年纳粟2石;调:指绢税,规定每丁每年缴绢二丈,或布二丈五尺,另加绵或麻若干;庸:指以织或布代替力役,规定每丁每年要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丁可缴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代替徭役。安史之乱爆发后,社会动荡,土地买卖和豪强兼并加剧,土地高度集中,出现了“致令百姓,无处安置”的局面,使“租调制”实行以来的税收基础--“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大量农民破产,逃户流民问题日趋严重,农村户籍管理十分混乱,租庸调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于是在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废除唐初的租庸调制度和各种杂税,统一改征地税、户税,实行两税法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归并税目,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集中征收时间,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费改税,将租庸调及各项杂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作为两税的有机组成部分。“两税法”是封建社会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的形态,是以地税和户税为主,并容纳其它杂税为一体的复合税制,与以前的税制比较,具有税制简单、负担合理等优点,是我国农业税制发展历程中的又一次重大变革,自此,我国的农业税制开始进入复合税制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