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孝宗的修律,更将“不因言杀人”写入律法。大明律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备受推崇的法律奠基,近代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从《大明律》中受益颇多。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明朝的法律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加重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行为的刑事镇压,诸如谋反、大逆等。对于这些行为,明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不论首犯或从犯,都要处以极刑。同时,株连的范围也更广,凡是年满16岁以上的子孙及祖父、父、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等,不论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对谋叛罪,只要是共谋,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则没入功臣家为奴,财产入官。
2. 设立“奸党罪”,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为了加强皇权,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律中设立了“奸党罪”,规定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凡内外官交结,大臣专擅选官,处斩;大臣的亲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不得授官。
3. 重典整饬吏治,严惩贪官污吏。明太祖朱元璋出身社会下层并参加过农民起义,他对于封建官吏贪赃枉法欺压百姓,从而激起人民的反抗,是有深刻体会的。为了整饬吏治,明律对贪官污吏的处罚较唐代和宋代更为严厉。
4. 设立“充军”刑,对危害统治集团利益和生命安全的人,明律规定可以发配边疆军伍服役。这一刑罚直至清朝雍正年间才被废除。
5. 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对危害统治集团利益和生命安全的人进行镇压。这是明朝独有的特务政治表现。
总的来说,明朝的法律特点体现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加强了皇权,镇压了反对势力,确保了明朝的统治。
朱元璋面对明初复杂的政治形势,继承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主张严刑重典,但仍以礼导民,举起了明刑弼教的旗帜。就刑罚轻重而言,明初法律呈现出轻重相济、区别对待的辩证色彩;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朱元璋力求简核易晓,而实际上内容却很繁密,这就是明初法律的基本特征。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特征。我认为:一是基于元朝灭亡的反思和明初复杂政治形势的挑战。二是法家的重刑思想和儒家的礼治思想的有机结合;三是朱元璋的经历和性格直接影响着明代法律特色的形成。朱元璋的法律思想有糟粕,也有精华。如何借鉴明初法律的得失,为我国改革开放后提出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服务,迫切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