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取得执照前的营业额属违法所得,可以没收。不过你情节较轻,不该另行罚款了。如果不服处罚,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我来分析一下:
我不知道他究竟采用的那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很大可能适用了《产品质量法》,但是《产品质量法》大多数是按照货值几倍翻倍进行处罚的,估计你店里哪两样商品的总货值也不可能有1千多2千块吧?
不过也可以使用“打假条例”来进行处罚,具体要看到听证告知书才知道
所以我肯定这其实是所长在玩心理战,模糊不清的态度让你抓狂,最后不得不乖乖认罚。
不过话又说回来,你买这些三无产品,确实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应当接受处罚,而且这是铁定的事实,你是没办法逃避责任的了,个人建议你还是想办法尽量让所长降低处罚金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