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