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如果属于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新购置的测量仪器设备都有检定证书,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要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送往有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定并开具检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