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流动人口办理有效期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的《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4)在居住的有效居住处所证明;
(5)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同时提交经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生管理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应该开证明,相关材料证明内容程度可与法院沟通
一般在原告地起诉需要开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在居委会开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