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吗?

2025-02-24 05:08:0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现实问题

陈小姐在某电器公司担任前台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签一份竞业限制合同,合同约定,在陈小姐离职后,将不能进入与该公司类似的公司工作。陈小姐感到不理解,难道她将来离职后,去别的电器公司再做前台也不行吗?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陈小姐的工作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需要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的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