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权转办案件是正常程序,您可以看一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应规定(2013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该条第一款主要就是表明,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驳回其的再审申请的,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