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会计准则
职工福利费:不计提,实际发生入账。
根据财企[2007]48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有工会则计提。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19.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超过部分,在所得税申报表中(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同时针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超过部分,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超过部分×所得税税率 贷:所得税费用 超过部分×所得税税率
综上,完全相同可能不太准确。
望采纳。
错误,职工教育经费超出本年扣除限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不能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