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男子会受到处罚,但是并没有构成强奸罪。
一名男子王某,他跟好朋友出去吃饭喝了酒,喝的酩酊大醉好朋友就将这王某送回这名男子住的小区。王某的朋友把王某送到小区,并且按了电梯。朋友把1602按1502,王某喝酒喝醉了,他就扶着墙走到1502这道门口,王某就用自己家的钥匙打开了1502的门。
王某醉的不省人事,他以为自己回到了自己的家中。因为小区里面的房间都是一样的,王某就轻车熟路地走到的房间。进房间后,王某灯也没有开。发现孩子跟妻子两个人睡着了,其实并不是他的妻子和孩子而是孙女士和孙女士儿子。
王某就把自己的衣服脱掉,上床,就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坚持没多久,王某就躺在孙女士旁边呼呼大睡,过了没有多久,孙女士的儿子醒了。孙女士打开床头灯发现身旁躺着一个陌生男人,吓得花容失色大叫。王某也被叫醒了,发现不是妻子,他立马提着衣服跑出去。
针对王某喝酒喝醉了就跟孙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的人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和孙女士,他们两个人发生性关系并没有暴力,胁迫还有其他手段,因此强奸罪不能够成立。
虽然王某没有构成强奸罪,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孙女士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孙女士维护自己的权益,该男子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