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三年以内的应收款,要继续催收。通过法律等途径都确认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调增”我理解为,在年终进行纳税清缴时,要调增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这4000元同意要计算所得税。说白了,这笔损失税务机关是不认账的。 ————————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