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负相对公平。所得课税是以纯收入或净所得为计征依据,并一般实行多所得多征、少所得少征的累进征税办法,合乎量能课税的原则。同时,所得课税往往规定起征点、免征额及扣除项目,可以在征税上照顾低收入者;不会影响纳税人的基本生活。
(2)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所得课税是以纳税人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应税所得额为课征对象;征税环节单一,只要不存在两个以上课税主体,则不会出现重复征税,因而不致影响市场的运转。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不构成商品价格的追加,且不易转嫁,因而一般不会干扰各类商品的相对价格。
(3)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不断扩大的现代社会,跨国投资和经营的情况极为普遍,于是就必然存在跨国所得。对跨国所得征税是任何主权国家应有的权益,这就需要利用所得税可以跨国征税的天然属性,参与纳税人跨国所得的分配,维护本国权益。
(4)课税有弹性。所得来源于经济资源的利用和剩余产品的增加,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剩余产品也会不断增长,因而所得课税不仅税源可靠,而且可根据国家的需要灵活调整,以适应政府支出的增减。
扩展资料
所得课税简称“所得税”,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类税。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具体地说是对纳税人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所征收的税。但所得因法律上“人”的性质不同而异。
“所得”包括两层含义:
①指纯所得而不是总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增加的资产(总所得)减去消耗的资产后所得的余额(纯所得)。
②指有连续来源的所得,如工资、利润、利息、租金收入等项,而不是指偶然所得,如继承财产、接受捐赠等收入。
当然,这些收入也是所得,也应纳税,但它们不是正常的、连续的收入,不应征所得税而应征其他相关的税。不过,有的国家对偶然所得(如获得诺贝尔奖金)也征所得税。所得税是按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课征的,所以通常把所得税列入直接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的特征有: 第一,税收的担负具有直接性,因而不易于转嫁。 第二,税收的基础具有广泛性。 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可以是来自家庭、公司、社会团体等各种交税义务人,在必定时间内可以获得的个人的纯收益。 第三,征税的管理具有复杂性。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经过复杂核算所得到的应交税所得额,因此在此基础上才能核算出应交税额。在公司里,应交税的所得额不等于会计利润,需进行分配扣减。在家庭中,也需进行复杂的核算。 第四,税收分配的累进性。 累进性,指经常性的项目一般选用累计税率,税率设计时尽可能的表现税收的公正性准则。以表现其在纵向公平方面开展的积极作用。 第五,税收入的弹性。 税收收入的弹性是指在累进所得税的制度下,所得税的边际税赋随应交税所得税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从而使所得税的收入随着经济的繁荣而不断增加,随着经济的衰退而下降。税收的收入不仅具有弹性,而且还可以发挥调控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