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赢1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1、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
本保险所指房屋类型只限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以居住为目的商品房、别墅,但不包含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自建房。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主体框架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围墙等设施。
2、 室内装修:
室内装修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附着于地面、墙壁、天花板。
3、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
(二) 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以外的其它结构的房屋,以及简易建筑结构房屋;
(三)无人居住的房屋,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围墙、泳池、车棚、车库、杂物间、柴房、禽畜棚、厕所,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四)日用消耗品(如服装、鞋帽、各类食品、烟、酒、日化用品、卫生用品、日杂用品等)、家养动物、植物、水族;
(五)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
(六)商业文件、书籍、档案、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图表、枪支弹药及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七)各种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助动车、汽车、摩托车等;
(八)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影音激光盘等;
(九)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但不包括室内空调的外挂主机);
(十)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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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父母心,纯粹放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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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条款,纯属玩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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