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的6倍至8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