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刑事侦查措施,如果警方立了刑事案件并且开具搜查证,是可以进行搜查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没有搜查令时,警察只有是在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此外,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对事后,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警察进家搜查的条件:一是出示搜查证;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