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的意思是杀人者应该抵命。
杀人偿命源自“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而这句话的出处是元·马致远《任风子》第二折:“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白话释义:可知道杀人者须抵命,欠债者要还钱,你应该这样说才是对的。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读音:shā rén cháng mìng,qiàn zhài huán qián,用法:作宾语、定语、分句;用于处事。
扩展资料
关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律探讨
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中式偶句真理”里,“欠债还钱”四字深植于契约精神,而“杀人偿命”仍不过是一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报复性立法。当今世界昌明,人道主义已经深入人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万鄂湘曾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但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当下几乎无法讨论,因为“杀人偿命”这个千年古训在国人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很难一下子丢掉。
但死刑是一种灭绝希望的惩罚,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略论其一,“死刑之下,必有勇夫”。历史学家慨叹秦朝末年的那场大雨改写了中国历史,是因为它浇灭了陈胜、吴广活命的希望,所谓“失期,法皆斩”。
在此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废除死刑,给死刑犯留存希望,同样也会给社会增添希望,使死刑犯在押上断头台之前不至于因为绝望走得太远。况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多一分绝望,社会就多一分绝望。
早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这样评价死刑:“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好法律应"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
是人类文明史上比较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在我国尤甚。
基本意思就是,如果你杀死了人,就应该用自己的命去抵偿,也就是说杀人者必须死。
这个原则在汉高祖进关时约定三章有关,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这也成为了汉朝刑事立法的一条核心原则。当然后世将儒家文化融入刑法后出现诸多的杀人免责或者罪轻情形,但是杀人者死这个逻辑成为了中国人多年来不动摇的思维。
现代刑事立法原则当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些类似于杀人偿命,但是更加先进。因为该原则关注到了犯罪的主观与事实结果对犯罪的社会责任的不同影响。在侵犯人身类伦理犯罪方面,杀人偿命已经不适用,而是以具体情节的认定代替这种原始的复仇心态。
这个问题其实不能称之为一个问题,顾名思意,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今中国还没有取消死刑,如果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不是主观杀人,偿命是在所难免的,当然,假如你是过失杀人,或者说是精神病患者,或是正当防卫,或者是有有利的证据,可以争取缓刑或者是有期徒刑,这样就好多了!
作家杨大侠解读,刘邦入关的时候,立下三条法律,杀人偿命是其中之一。在中国文化中,杀人偿命,自古一律。
【词 目】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读 音】shā rén cháng mìng,qiàn zhài huán qián
【释 义】指杀人者须抵命,欠债者要还钱,二者俱是一理。
【出 处】元·马致远《任风子》第二折:“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
【示 例】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24回:“若要中时,便当~。”
【用 法】作宾语、定语、分句;用于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