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补办出生证的,应当提出申请。离婚后,当事人要补办出生证的,应当去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调取出生信息,拿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资料后,再去当地相应的政府部门提交申请表,请求政府部门为当事人补办出生证,政府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情况属实的,应当同意当事人的请求,尽快为当事人补办出生证。
法律分析
出生证明是很重要的证件,一般小孩出生之后都是需要这个证明去上户口的,首先,应该找到出生证明的原签发单位,要求出具出生证明的原始记录材料。得到出生证明的原始材料之后,就可以向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卫生主管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证明。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准确无误之后,就会对丢失的出生证明进行补发,当然,补发的出生证明上会有补发的专用章,这和原有的出生证明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过并不影响使用。补办出生证明其实并不复杂,只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甄别。即在户口办理之前丢失和办理之后丢失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会补发出生证明的正副页,后一种情况补发正页。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儿童的父母或者直接监护人出具一份证明亲属身份关系的“亲子关系证明”,即直接证明、儿童与其父母或直接监护人关系的旁证,也就是需要间接证明,当然,必不可少的证件就是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