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在党琳山退庭之际,审判长宣布党琳山无视人民法院的决定,擅自离开,即视作拒绝辩护,将另行为被告人莫焕晶指派其他辩护人或者由莫焕晶自行更换委托律师。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