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哥是一名商场营业员,最近,商场搞店庆,全场商品打折促销,他们每天9点上班营业,中午不休息,晚上

2025-01-07 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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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我表哥是一名商场营业员,最近,商场搞店庆,全场商品打折促销,他们每天9点上班营业,中午不休息,晚上10点闭店下班,每天工作13个小时,连续一个多星期。活动结束,我表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店领导却称无加班费,不满意就走人。面对这种情况,我表哥决定申请劳动仲裁,但此时他却发现,自己手中只有工友的证言和店庆的宣传单,记载他们上班、下班时间的出勤簿等重要证据都在店方手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表哥能打赢官司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